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12月22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白蚁防治
第三节 装修、改造管理
第四节 安全鉴定
第五节 危险治理
第四章 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白蚁防治、安全鉴定、维修加固、危险治理以及装修、改造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